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及《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一、基本申请条件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满足《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基本申请条件的研究生。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及标准
2、根据学部的实际情况,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A、B、C三个等级。各等级的人数比例和金额规定如下:
A等为“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人数不超过各系所申请学业奖学金总人数的20%,最高标准为不超过博士研究生1.8万,不超过硕士研究生1.2万;
B等为“研究生进步学业奖学金”,不设人数限制,博士研究生每年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年0.6万元;
C等为“研究生基本学业奖学金”,人数不超过各系所申请学业奖学金总人数的20%,博士研究生每年1.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年0.5万元。
3、 A等 “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在CSSCI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硕士1篇及以上;博士2篇及以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参评学业奖学金时,其学术成果不重复计算);
(2) 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期间,所负责的集体获得学部级及以上先进;
(3) 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社会实践等活动,获得个人二等奖(市级 三等奖)及以上或团体一等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
(4) 除以上三条外,各系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C等“研究生基本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由各系所制定。各系所也可根据实际条件不设该级别。
三、组织领导
5、学部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部领导任主任委员,学生事务部、教学事务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相关实施细则及学业奖学金的组织、评审等工作。
6、各系所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由系所领导主要领导任组长,系所学生工作副书记、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学生代表任组员,负责制定各系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及学业奖学金的组织、评审等工作。
四、评审实施
7、各系所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经费额度(含学校拨款、自筹、校友捐赠等),制定符合各系所实际情况的系所评审细则。系所的评审细则须在本系所公示一周,并报学部学生事务部备案。
8、各系所确定本系所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系所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附则
9、本实施细则由学部学生事务部负责解释。
10、本实施细则经学部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11、本实施细则未列明的学业奖学金的取消资格、追溯机制及退还等相关事项,严格参照《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评审实施细则公示时间:2014年11月13日-2014年11月17日。
如有异议,请于2014年11月17日下午17点前与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联系。
联系人:陈媛 韩春红 62224021 ychen@ses.ecnu.edu.cn